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法律援助人员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法律援助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开庭日期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法律援助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援助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人员。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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