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