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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