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他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