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