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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