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