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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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