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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