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