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