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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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