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