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