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