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