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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