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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