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且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继续以该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适用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且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继续以该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适用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