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