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本章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