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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