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一)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二)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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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