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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