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