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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