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大陆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有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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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