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在大陆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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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