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应试规则、合格标准以及合格后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办法,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规章的统一规定。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地点、考试地点以及考试合格申请授予资格的方式,按照本规定以及司法部有关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的年度安排执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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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