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九条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基数,是指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用以计算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额。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