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基数,是指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用以计算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额。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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