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

第八条

对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管理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在按该项目计划增加的人数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国家批准的重大经济政策改革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时,由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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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