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

第六条

要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企业承包合同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状况以及质量、消耗、安全等。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其他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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