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

第五条

实行工效挂钩,应以能够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一般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缴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也可将实物(工作)量、业务量、销售收入、创汇额、收汇额以及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金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做为复合挂钩指标。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指标挂钩,或采用新增工资按减亏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办法。工资总额与税利总额严重倒挂的企业,可采取税利新增长部分按核定定额提取效益工资的办法。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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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