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效益指标,是指由企业选择并报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确定的企业工效挂钩的经济指标,本规定所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是指用以计算上述指标增长幅度的基额。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效益指标,是指由企业选择并报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确定的企业工效挂钩的经济指标,本规定所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是指用以计算上述指标增长幅度的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