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效益指标,是指由企业选择并报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确定的企业工效挂钩的经济指标,本规定所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是指用以计算上述指标增长幅度的基额。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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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