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实行企业工效挂钩,要贯彻效益与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具体的挂钩形式。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在地区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范围内核定。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