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