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文教、科技等企业、公司以及企业集团。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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