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文教、科技等企业、公司以及企业集团。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