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工效挂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按管理体制经劳动、财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企业挂钩执行情况,应按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清算表,依工资管理体制进行清算。企业超过核定比例多提多发工资总额的,劳动、财政、计划部门应予以纠正并扣回。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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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