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浮动比例

第十九条

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应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严格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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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