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浮动比例第十八条挂钩基数、浮动比例的核定,可以实行“环比”办法,办法每年核定一次;也可以采取“定比”、“工资系数”或“工资含量”法,一定三至五年不变。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