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浮动比例

第十八条

挂钩基数、浮动比例的核定,可以实行“环比”办法,办法每年核定一次;也可以采取“定比”、“工资系数”或“工资含量”法,一定三至五年不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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