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浮动比例

第十七条

实行工资含量办法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核定基数和超过基数一定幅度以内,按核定的工资系数(含量)提取含量工资,超过基数一定幅度后一般按不超过工资系数(含量)的70%提取含量工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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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