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浮动比例

第十六条

企业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金利税率等经济效益指标高低和潜力大小,按企业纵向比较与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挂钩的浮动比例一般按1:0.3~0.7核定。少数特殊的企业,其浮动比例经过批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按低于1:1核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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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