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第十四条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节约奖、各种单项奖及其他工资性支出等,应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