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四条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节约奖、各种单项奖及其他工资性支出等,应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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