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三条

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减工资后确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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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