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二条

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 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管理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增人增资、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增人增资,以及增减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的工资等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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