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一条

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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