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第十一条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