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条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第十条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取消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的各种工资项目。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