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条

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取消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的各种工资项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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