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三)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三)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