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三)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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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