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