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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