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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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