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