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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