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