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托管和兼并企业中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