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五十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