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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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