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奖 惩第四十四条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